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落实好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以下简称: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推进党内关系正常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教育警醒、保护干部的原则。
第三条 第一种形态是指,对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个人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予以指出,进行提醒或批评教育的党内教育帮助形式,主要包括:谈话提醒、函询、诫勉谈话、通报等方式,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应当给予党纪追究,不得以落实运用第一种形态方式代替。
第四条 学校纪委对全校落实第一种形态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第一种形态适用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学校基层党组织或党员出现以下情节较轻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1. 学校基层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
2. 学校基层党组织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够严格的,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的。
3. 学校基层党组织对于上级决策、指示落实不及时的。
4. 学校基层党组织对所属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够有力的。
5. 党员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无正当理由不如实汇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6. 党员公开场合发表不符合党员身份的言论,在集体决策会上不说、会后乱说,散布小道消息的。
7. 党员履职尽责不力,存在不愿作为、不会作为、不敢作为等现象,或者妨碍他人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8. 党员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四风问题”苗头,执行廉洁纪律规定不够严格的。
9. 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
10.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发现苗头性问题的,以及上年度存在问题未整改到位或再次出现的。
11. 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存在的其他问题,需要提醒和批评教育的。
(二)反映的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问题简单,比较笼统,年代久远,无法核实的;
(三)有违纪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极小,免予或者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四)存在一定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考核考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
(六)校党委认为需要进行批评教育和谈话函询的。
第六条 通过接访、接听电话、接收信函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接收反映基层党组织或党员的问题线索,并按照问题线索处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承办人员应制定谈话函询方案,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谈话函询内容和有关要求。谈话方案经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谈话提醒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一些普遍性问题或需要经常性提醒的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谈话提醒人员不得少于2人。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相关负责人作为主谈人,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结束后,经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并就谈话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谈话部门留存归档。以上归档资料送校纪委综合室备案。
第九条 函询通知以校纪委纪检监察室的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函询通知包括函询时间、函询内容和有关要求。被函询人应该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情况说明,由其所在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纪检监察室。
被函询人为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直接回复纪检监察室。
第十条 谈话函询不能“一谈即了”“一函即了”,承办人员在被谈话函询人作出说明的同时,应请问题线索涉及的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并针对线索反映的问题开展必要的了解核实,做好“谈话函询+”,区分不同情形采用不同方式处理,真正让谈话函询发挥“红脸出汗”作用。
第十一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总支)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通报是校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向被监督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对各单位部门政治生态进行分析、督促被监督单位部门有的放矢进行整改。根据通报内容,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举一反三、限期整改,并将问责、处理结果限时上报。
第十三条 在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被谈话函询对象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欺骗行为及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将从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建立各基层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将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和报告制度列入主体责任清单,作为各单位(部门)年度考核工作内容之一进行考核,各基层纪委要履行监督责任,督促所在基层党组织落实定期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西安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