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廉政档案的建档和管理,充分发挥廉政档案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党内法规以及中省纪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级干部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处级干部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为学校组织部管理的处级干部。
第四条 处级干部廉政档案内容包括: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受到党政纪处理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述职述廉报告、民主生活会发言等其他反应廉政情况的材料;
(六)其它有关材料。
第五条 处级干部廉政档案的管理
(一)校纪委负责处级干部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校内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
(二)处级干部廉政档案材料由纪委内设室、组织部、人事处、建档对象本人、所在基层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
(三)处级干部廉政档案材料应真实可靠、完整无误、文字清楚,建档对象本人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处级干部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活页管理、动态更新,每年12月份进行定期集中归档和平时不定期归档;
(五)处级干部廉政档案材料应为原件,如原件保存在其他部门,可以提供复印件,但需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存放部门;
(六)处级干部因工作原因调离学校的,廉政档案将通过机要或专人送取的方式转交给对方单位廉政档案管理部门,并严格履行转交登记手续;
(七)干部去世,干部个人廉政档案继续保存三年,保存期满后,经纪委书记批准,按照保密规定予以登记销毁;
(八)非管理人员查阅、摘录、复制处级干部廉政档案内容,必须由调阅单位出具证明,并报校纪委书记或经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同意;
(九)建立纸质廉政档案的同时建立相应内容、符合保密要求的电子档案,以便保存、调取、查询;
(十)处级干部廉政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收集录入、补充完善、整理保管、提供查询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处级干部廉政档案的使用
(一)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材料;
(二)为分析处级干部廉洁自律状况提供材料;
(三)为与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提供有关材料;
(四)为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供有关材料;
(五)其他需要使用的情形。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综合室负责解释并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修订。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处级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